法律专家告诫说,应届生应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并注意核实实际情况与招聘广告内容是否相符,可能的话,最好到实地去察看一番。实际招聘活动中,曾经发生过这么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案例:有家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到高校招聘,实际上它连办公场所都没有,经理与工作人员也全系一人,在招聘广告中许以诱人的待遇条件,并且要求学生当场签署协议,而且违约金要价很高。等毕业生发觉上当,忙不迭反悔时,对方露出了狰狞面目,伸手跟学生要动辄6000元、8000元的违约金,学生叫苦不迭,悔之晚矣。其实这家招聘单位打的如意算盘是什么呢,——只要签下20份协议书,一年保底收入16万!而涉世未深的学生呢,搭进时间损失不算,还得莫明其妙地付出金钱代价。
专家同时告诫,规定的协议签订程序不能违背,一定要先与用人单位签下协议后,再由见证方学校鉴证。有名学生由于不愿来回奔波,非跟就业中心老师吵着要先盖章不可,就业中心老师反复劝说无效。结果用人单位拿到盖了章的协议书后,借口支开学生,隔天一看学生傻眼了:待遇要求面目全非,什么5年内不得提出住房要求,lo年内不能离开公司,工资待遇也全都拉了下来,违约金呢?1万元!这名学生最后只等哭丧着脸回学校央求先前被他指责为工作作风死板、“官僚”的就业中心老师做主。专家告诫,应届毕业生一定要掌握就业协议书的主动权,绝不能把空白的就业协议书随意扔到用人单位去。
荒诞不经的事情还不仅于此,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已从性别歧视演变到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如证券公司不招姓“熊”的,怕与“熊市”扯上瓜葛,企业不招姓“裴” (与“赔”谐音)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专家提示道,凡是以人的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为区分的(如身高、性别、姓氏)都属歧视现象,但此类现象却往往由于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不会明说,却借口能力强弱等等,而无法得到切实制裁。
那么在自我权益保护方面,毕业生拥有哪些权利呢?专家归纳说,一是获取信息的权利;二是就业推荐权;三是公平待遇权。专家同时提醒道,毕业生在求职经历中,应做到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自觉遵守就业规则,同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