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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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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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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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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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6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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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9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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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5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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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9.5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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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7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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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0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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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17.5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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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0.5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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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18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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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21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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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8.5英寸)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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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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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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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要求
4.1 物理性能
4.1.1公文箱负重
407-470mm公文箱负重5kg。 483-534mm公文箱负重7.0kg。正常使用条件下,要求箱把不掉、不断裂,箱体无明显变形,脱开现象.
4.1.2粘合强度
箱面与箱帮,结合处粘合。粘合强度在50*(11±1)mm*mm粘合面积上,不低于50N。
4.2 外观和感观要求
4.2.1 箱体轮廓
轮廓清晰、两角对称、弧线自然、粘合边角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2.2 天然革箱面
表面光洁,无明显九伤、裂面、粗糙大斑块、污点、霉斑及人为的损伤,色泽基本一致。粘贴平伏,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边。箱帮后面上不允许粗糙斑块多于三处,每块面积不大于9mm*mm。
4.2.3 人造革箱面
质感好、色泽一致、花纹清晰、粘贴平伏、牢固、不起泡。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起、擦伤。箱帮后面上4mm*mm以上疙瘩不超过三处,小于70mm*mm的印道不超过二处。
4.2.4 ABS箱面
表面色泽均匀,花纹清晰。不得有凸凹、裂纹、变形、明显烫痕、污块、擦伤。
4.2.5 箱口
a.箱口安装
装配紧密牢固,相对配合。对口箱的底,盖合缝间隙不大于1.5mm*mm。木胎箱子口底,盖合缝不大于2mm*mm。箱铝口不允许有砸伤、划伤、毛刺。
b.铝口质量
铝口表面需经氧化或喷塑(或其它保护)处理。处理后应颜色基本一致,不允许明显斑花、擦伤.
4.2.6 箱里
粘贴牢固、端正、整洁。
4.2.7 线迹
针距均匀、平直、吻合。不允许有二针以上跳线、断线。
4.2.8 配件
a.五金件电镀质量
光亮、无锈,不允许有针孔、烧焦、起泡、漏镀、划伤。着色配件不允许有明显色花。
b.配件安装
安装牢固,铆钉平伏、不歪斜、布局合理,拨锁与铝口间隙不大于2mm*mm。
4.3 箱锁使用性能
4.3.1 箱锁开启灵活,轻便自如。密码锁不准跳号,脱勾。
4.3.2 密码锁连续开关500次,其它锁连续开关1000次。
5. 测试方法
5.1 用米尺测量公文箱外轮廓,以两侧帮中点距离为准。
5.2 物理性能测试
5.2.1 公文箱按规定负重,手提并做60度角任意摆动往返3次。
5.2.2 粘合强度
取公文箱同类面料两块,面积120mm*60mm,按同类粘缝工艺制做小样,夹具夹量50mm宽,深度29mm,公差±2mm。用皮革拉力机测定。拉伸速度100mm/miu。
5.3 合缝间隙
用塞尺量
5.4 箱锁测试
密码锁用手拨,转动字轮。其它品种锁,钥匙插入后,开关记做一次。
5.5 其它指标均以距产品400mm观感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公文箱在同一原料,同一加工工艺生产条件下,数量1000只为一批。
6.2 交收检验 <
6.2.1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规定,检验项目中二项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加盖合格章
6.2.2 需方可按本标准表2规定项目,对每批产品抽验4-8只,若抽检的检验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再不合格时,由生产单位负责返修,重新检验出厂。
表2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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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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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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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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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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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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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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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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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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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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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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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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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2-4只。若抽检产品物理性能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其它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公文箱应有以下标志、商标、检验章(合格章)及检验员代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有货号、名称、体积、毛重、数量、出厂日期、厂名。并应有“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一般采用纸包装和纸箱包装。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轻拿轻放、装卸小心,严防摔砸和重压。长途运输时加盖防护雨布,以防日晒雨淋。
7.4 贮存
在室内通风干燥存放。必须距地和墙壁200mm以上。码放不要过高,以免压坏。不得与化学腐蚀品一起码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件三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培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