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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的公文箱国家标准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4-02  来源:慧聪网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文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工程塑料(ABS)、人造革、其它材料胶合板配以五金件配件,采用粘缝、真空成型、注塑、缝制工艺的,具有装放公文、小件物品功能的公文箱。

   引用标准

    ZBY 45002 箱包工业术语

     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类)

   天然革公文箱

   人造革公文箱

   塑料公文箱

   其它材料公文箱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类)

  单层公文箱;

  软档多层公文箱。

 3.3 产品规格应符合表1规定

    长度

    公差

    长度

    公差

    407(16英寸)

    ±4

    483(19英寸)

    ±4

    420(16.5英寸)

    ±4

    495(19.5英寸)

    ±4

    432(17英寸)

    ±4

    508(20英寸)

    ±4

    445(17.5英寸)

    ±4

    521(20.5英寸)

    ±4

    457(18英寸)

    ±4

    534(21英寸)

    ±4

    470(18.5英寸)

    ±4

    --

    --

    4.技术要求

    4.1 物理性能

    4.1.1公文箱负重
      407-470mm公文箱负重5kg。 483-534mm公文箱负重7.0kg。正常使用条件下,要求箱把不掉、不断裂,箱体无明显变形,脱开现象.

    4.1.2粘合强度
      箱面与箱帮,结合处粘合。粘合强度在50*(11±1)mm*mm粘合面积上,不低于50N。

     4.2 外观和感观要求

    4.2.1 箱体轮廓
      轮廓清晰、两角对称、弧线自然、粘合边角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2.2 天然革箱面
      表面光洁,无明显九伤、裂面、粗糙大斑块、污点、霉斑及人为的损伤,色泽基本一致。粘贴平伏,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边。箱帮后面上不允许粗糙斑块多于三处,每块面积不大于9mm*mm。

    4.2.3 人造革箱面
      质感好、色泽一致、花纹清晰、粘贴平伏、牢固、不起泡。边、角部位不允许皱折、翘起、擦伤。箱帮后面上4mm*mm以上疙瘩不超过三处,小于70mm*mm的印道不超过二处。

    4.2.4 ABS箱面
      表面色泽均匀,花纹清晰。不得有凸凹、裂纹、变形、明显烫痕、污块、擦伤。

    4.2.5 箱口
      a.箱口安装
      装配紧密牢固,相对配合。对口箱的底,盖合缝间隙不大于1.5mm*mm。木胎箱子口底,盖合缝不大于2mm*mm。箱口不允许有砸伤、划伤、毛刺。
      b.铝口质量
      铝口表面需经氧化或喷塑(或其它保护)处理。处理后应颜色基本一致,不允许明显斑花、擦伤.

    4.2.6 箱里
      粘贴牢固、端正、整洁。

    4.2.7 线迹
      针距均匀、平直、吻合。不允许有二针以上跳线、断线。

    4.2.8 配件
      a.五金件电镀质量
      光亮、无锈,不允许有针孔、烧焦、起泡、漏镀、划伤。着色配件不允许有明显色花。
      b.配件安装
      安装牢固,铆钉平伏、不歪斜、布局合理,拨锁与铝口间隙不大于2mm*mm。

     

    4.3 箱锁使用性能

    4.3.1 箱锁开启灵活,轻便自如。密码锁不准跳号,脱勾。
    4.3.2 密码锁连续开关500次,其它锁连续开关1000次。

    5. 测试方法
    5.1 用米尺测量公文箱外轮廓,以两侧帮中点距离为准。
    5.2 物理性能测试
    5.2.1 公文箱按规定负重,手提并做60度角任意摆动往返3次。
    5.2.2 粘合强度
    取公文箱同类面料两块,面积120mm*60mm,按同类粘缝工艺制做小样,夹具夹量50mm宽,深度29mm,公差±2mm。用皮革拉力机测定。拉伸速度100mm/miu。

    5.3 合缝间隙
       用塞尺量
    5.4 箱锁测试
                密码锁用手拨,转动字轮。其它品种锁,钥匙插入后,开关记做一次。
    5.5 其它指标均以距产品400mm观感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公文箱在同一原料,同一加工工艺生产条件下,数量1000只为一批。
     6.2 交收检验 <

     

    6.2.1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规定,检验项目中二项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加盖合格章
    6.2.2 需方可按本标准表2规定项目,对每批产品抽验4-8只,若抽检的检验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再不合格时,由生产单位负责返修,重新检验出厂。

    表2

    检验项目

    4.2.1

    4.2.2

    4.2.3

    4.2.4

    4.2.5.1

    4.2.5.2

    4.2.6

    4.2.7

    4.2.8.1

    4.2.8.2

    4.3.1

    --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2-4只。若抽检产品物理性能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其它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公文箱应有以下标志、商标、检验章(合格章)及检验员代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有货号、名称、体积、毛重、数量、出厂日期、厂名。并应有“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一般采用纸包装和纸箱包装。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轻拿轻放、装卸小心,严防摔砸和重压。长途运输时加盖防护雨布,以防日晒雨淋。

    7.4 贮存
       在室内通风干燥存放。必须距地和墙壁200mm以上。码放不要过高,以免压坏。不得与化学腐蚀品一起码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件三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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