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缝制要求。
4.4.1 针距 6-10针/25mm。 4.4.2 缝线边距 1.5-3.0mm。 4.4.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5、试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厚度 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宽度 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 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5.5 裂面试验 将革面向外围绕直径30mm圆柱体弯曲160度时,看革面是否产生裂痕。 5.6 脱色试验 以干的细白布在革面上任一部位顺方向擦五次,看是否脱色。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批量生产的皮腰带,随机抽样5%,检验4.1、4.2、4.4.1、4.4.2、条。对4.3、4.4.3条进行逐件检验,并定出等级。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 单件制品的判定,按4.3、4.4.3条,若累计有3个以上缺陷或其他技术要求中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3.2 批判定 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注明长度,附有合格证。 7.1.2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 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工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亚东皮件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弼贵、李恒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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