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先用权也称占先使用权。就是说,甲乙两方不约而同地研究同一课题,甲方就此申请了专利,而乙方在甲方提出专利申请前就已实施了该发明或者已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即使甲方就此发明获得了专利,乙方也可以继续从事合法的生产,但不能超过甲方申请日前自己已有的生产规模和范围。这是照顾同行不约而同地从事开发同一产品的研究,对双方都很公平,顾各国专利法多有这一规定。但是,有些专利课题的研究开发恰恰是没有及时做好付诸实施的准备,从而丧失占先使用权,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
日本的甲公司与雅西卡公司不约而同的进行摄影机驱动电机电池消耗量表示法进行研究开发,而且甲公司的研究工作在前,但是他们却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因此受制于申请了专利的雅西卡公司。此时,甲公司想到运用日本专利法关于占先使用权的规定。但是雅西卡公司根本不予理会,双方只好为此诉诸东京地方法院。
作为被告的雅西卡公司辩驳:原告甲公司声称在雅西卡公司申请专利时完成了设计,把拍摄影机的驱动电机电池消耗量表示装置具体化了,但是,仅仅完成了设计并不等于是完成了发明,事实上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所规定的为实施发明做好了准备。
法院最后的判决也采纳了雅西卡公司的辩驳意见,认为原告在该发明思想的基础上完成的摄影机驱动电机电池消耗量的设计图,但仅如此程度,不能说是为生产具有该装置的摄影机做好的准备,也不能说明原告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这就是说,虽然甲公司完成了设计,但还没有满足享受占先使用权的条件,还必须受制于雅西卡公司的专利。在这个事件里,甲公司已搞出了发明设计,在没有及时申请专利的同时,试图争取占先使用权,但都没有成功。
这件事告诉我们,企业研制出了发明,除了要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外,为了万无一失,防止受制于他人,一定要尽早地投入实施或做好实施准备,一旦丧失了专利申请权,作为补救,还可利用专利先用权,维护企业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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