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外观质量 革面平整,色泽均匀,不脱色,无严重裂面。轧花革花纹清晰,露面部位不允许有面积超过2mm*mm的糙斑、虱叮存在。烫线明亮,宽度一致,边距顺直。
4.2 缝制 4.2.1 针距 明线9-11针/25mm(粗线6-8针/25mm)。 4.2.2 缝线边距 2.0-3.0mm。 4.2.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4.3 装配 4.3.1 里心、隔仓装配平服整齐,误差不得大于0.5mm。 4.3.2 包边平直,宽窄一致。方角不翘角、露角,圆角圆正,裥花均匀。 4.3.3 粘合牢固,不脱胶。
4.4 装潢配件 架子口、揿钮开关灵活。拉链滑润,不弯曲。各种配件表面光滑端正,镀层不起壳,不脱落,安装牢固。
5、检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皮革厚度 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缝制要求 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 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批量生产的皮票夹,随机抽样5%,按4.1.1、4.2.1、4.2.2条进行检验,对其它技术要求,进行逐件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 单件制品按4.1.1、4.2.1、4.2.2判定,若有二项不合格或其它技术要求有三个以上质量缺陷,则判该件皮票夹不合格。 注:出现影响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缺陷,均定为不合格品。 6.3.2 批判定 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1.2 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 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工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亚东皮件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弼贵、李恒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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