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背提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天然革、人造革、化纤布、帆布或其它合成材料制成的各种背包、提包、背提两用包(简称背提包)本标准不适用于走轮包、公文包。
2、引用标准
ZBY 73001 螺旋拉链 ZBY 73002 注塑拉链 ZBY 73003 螺旋拉链、注塑拉链测试方法 ZB/TY 73028 金属拉链
3、产品分类
3.1 品种(按面层材料分) 3.1.1 天然革背提包(包括猪革、牛革、羊革等)。 3.1.2 人造革背提包(包括PVC、PU、PE、尼龙革、合成革、针织革等)。 3.1.3 化纤布、帆布背提包(包括刮胶帆布、帆布、尼龙绸、坚固呢等)。 3.2 型式(按结构形式分) 3.2.1 带有各种背带的背包。 3.2.2 带有各种提把的提包。 3.2.3 带有各种背带、提把的背提两用包。 3.3 规格 3.3.1 产品主体外形长度的最长距离确定为产品规格。 3.3.2 产品的规格尺寸见表1。 表1 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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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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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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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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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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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不包括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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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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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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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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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要求
4.1 产品面层材料 4.1.1 产品面层材料外观 花纹清晰,在一只产品上色泽基本一致(除配色外),洁净无明显污迹。 4.1.2 天然革产品面层材料 厚薄基本一致,无裂浆、脱色、松面、裂面现象。 4.1.3 人造革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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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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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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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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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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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缺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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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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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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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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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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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凸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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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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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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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不允许有,其它各部位不超过1处。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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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
不明显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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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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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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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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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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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明显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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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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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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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不超过1处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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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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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化纤布、帆布产品面层材料质量要求 不反胶,无气泡,无断经、断纬。跳纱不超过10mm。疵点大面不超过1处,其它各部位不超过2处。 4.2 缝合 4.2.1 缝合用线 产品的明线与合活线采用纷纷、涤纶、晴纶或丝线。 4.2.2 缝合针距 产品的明线针距为30±3针/100mm;粗线缝制的产品明线针距为18±2针/100mm。 4.2.3 缝合线迹 上、下线吻合,线迹平直,针距一致,一只产品上不得有两针以上边针跳线,跳1针不得超过3处;粗线缝制的产品不得出现跳针。 4.3 配件 4.3.1 配件电镀质量要求 光亮、无锈、无残,不允许有毛刺、烧焦、针孔、起泡、起皮、漏镀和机械碰伤,无明显色差。 4.3.2 配件外观质量要求 色正无杂质,无毛刺,无划伤,同一只产品塑料配件无明显色差。 4.3.3 拉链 a.缝合平直,位合滑顺,无缺牙。 b.金属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TY 73028的规定。 c.螺旋拉链平拉强力应符合ZBY 73001的规定。 d.注塑拉链平拉强力,轻滑度应符合ZBY 73002的规定。 4.3.4 包锁 钥匙插取通畅,锁芯转动灵活。 4.3.5 商标 图文清晰。 4.3.6 零部件的安装 平服、牢固、基本对称。 4.4 负重性能 产品在规定负重指标下,经5.6条试验,背带、提把、勾环应不坏、不掉、不变形、不松动;包体不开裂。 产品负重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单位:mm |
面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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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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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重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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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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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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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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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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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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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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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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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革 化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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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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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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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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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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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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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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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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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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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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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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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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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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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包体 形体饱满,弧线自然,角对称,基本端正。 5、试验方法
5.1 产品规格 采用米尺测量。 5.2 产品面层质量要求 采用米尺测量其质量缺陷。 5.3 缝合针距 采用米尺测量。 5.4 拉链 取样必须与产品使用的为同一批拉链。平拉强力和轻滑度依据ZB/TY 73028和ZBY 73003进行测试。 5.5 包锁 以钥匙试验锁的开关是否正常,无钥匙的插锁以手工测试。 5.6 负重性能 5.6.1 垂直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呈静止端正状态,使其受力均匀,2h后取下,检验背带、提把、勾环是否牢固。 5.6.2 落下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使其包的底部距地面600mm,自然落地,着地方式有三种(正面着地、则面着地、包直角着地),应随机抽取3个样品就每种着地方式各试验一次,检验产品的缝合部位是否损坏。 5.6.3 摆动试验 包内装入表3规定的重量,悬空挂于1m高度,呈端正状态,做摆动试验。摆动角度为45度,摆动频率为25次/miu,摆动100次,按4.4条进行检验。 5.7 其它指标均用观感测定,在自然光线下,距产品500mm目测。
6、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6.1.1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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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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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4.1 |
4.2.1 |
4.2.3 |
4.3.1 |
4.3.2 |
4.3.3 |
4.3.4 |
4.3.5 |
4.3.6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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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需方可按出厂检验项目对批量在1000只以上的产品抽验50-100只。检验项目方面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 6.2 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所使用的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 d.产品间隔半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3-5只。若产品中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生产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生产厂名、商标、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 7.1.1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合格章)应包括: a.质量等级标志; b.产品生产日期; c.检验员代号。 7.1.2外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出厂日期、产品货号、颜色、数量。 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还可附有产品使用说明。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或其它代用材料。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要轻装、轻卸,不能重压。运输使用庶盖工具,防止雨淋日晒。 7.4 贮存 产品应在室内贮存,空气流通、干燥,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不能靠近热源、化学腐蚀品,防止霉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皮件二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么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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