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有多项涉及我国国际海运领域外商投资的政策陆续实施,一是为支持香港、澳门的经贸发展,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达成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二是经过6年谈判达成的《中美海运协定》今年4月21日正式生效;三是交通部、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政策的出台都成为海运领域的热门话题。
管理体系日趋完整目前,涉及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规章相互关联,又各有特点,共同构成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完整管理体系。
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海运条例》第四章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须经交通部的批准,但同时还须根据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未对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2003年1月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涉及外商投资管理方面,只规范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的审批管理职责,对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未作具体规定。
交通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和外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规定》包括了外商投资6类国际海运业务的审批管理: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仓储、集装箱场站等业务。考虑到与《港口法》的衔接,《管理规定》不包括对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主要规范审批程序,但为了体现完整性,也包括了业务范围、审批条件,但这些均以《海运条例》为依据,并与《实施细则》相衔接。
《海运条例》在外商投资特别规定中未涉及无船承运业务,这主要是因为无船承运是一项全新的管理制度,在WTO承诺中未将无船承运业务单列。实际上,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申请无船承运经营资格,因此,交通部、商务部在《管理规定》第14条中明确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无船承运业务。这样规定并未突破《海运条例》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交通部与原外经贸部早在2000年就联合发布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2000年第1号令),《暂行办法》审批的依据之一是双边政府海运协定,而且在我国加入WTO承诺中,外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属于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虽然《暂行办法》在《海运条例》之前颁布,但两者并不冲突,因此继续执行。
CEPA:消减现存贸易投资障碍
CEPA是中国国家主体与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经贸安排,是中央政府为支持特区经贸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CEPA的性质属于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CEPA体现了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内地与特区经济的共同发展,符合WTO规则。据悉,第二轮的CEPA磋商已经启动,港澳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在内地获得更加开放的经营范围。
香港是国际航运中心,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运输中转枢纽港,具有高效集装箱装卸、分拨和物流配送技术和管理经验,内地集装箱货源的稳定增长既可以保障香港作为枢纽港的充足箱源,又为香港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拓展了在内地的发展空间。
在航运方面,香港有充足的船舶运力资源和先进的船舶管理技术,在船舶登记、航运经纪、船舶融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CEPA为香港航运公司进入内地航运市场提供了便利的经营环境,为内地与香港航运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两地的航运业都将从中得到实惠。CEPA实施后,香港航运企业进入内地市场的机遇会更多,内地与香港航运业的交流与合作会更加紧密,香港作为航运中心的地位将得到加强,进一步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
《中美海运协定》:引领我国海运政策与国际全面接轨
中美建交25年来,中美两国已发展成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世界上两个重要的航运大国。中美贸易双边总额从1979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1263亿美元,年均增长18%。美国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国,而中国则是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六大出口市场。95%的双边贸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海运已成为保障两国正常经贸关系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运输方式,也是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两国海运关系发展过程中,美国独有的“受控承运人”管制限制中国航运公司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对我国公司构成歧视,成为影响双边海运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作为新的《中美海运协定》生效的对等成果是:美方承诺给予中国航运公司享受非歧视性待遇,在美国的所有外贸航线上在制定和实施运价方面与其他承运人相同的待遇。今年3月31日,美方兑现承诺,美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宣布给予中国航运公司“受控承运人”运价下调30天等待期豁免,而且给予的豁免没有时间限制,为中国公司提供了稳定、可预见的经营环境。同时,中方也给予美方公司更加开放的经营范围,包括自船自代业务。因此,新的中美海运协定体现了非歧视原则,是一个双赢的协定。
新的《中美海运协定》生效后,标志着中国航运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在修订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后,给予与我国有正常海运贸易关系的国家同等待遇,这标志着我国的国际海运政策全面与国际接轨,我国航运市场的开放进入新的阶段,这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经济的海运服务和更加稳定的国际海运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