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丙烯酸树脂乳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酸树脂单体为基料,经乳液聚合制成的阴离子型乳状液,主要作为制革工业中种鞋面革、服装革、手套革用的硬性涂饰剂和软性涂饰粘结剂。
2. 引用标准
ZGB31002 制革用丙烯酸树脂乳液测试方法 3. 产品分类
a.软性树脂; b.硬性树脂。
4. 技术要求
章条 |
项目 |
软性树脂 |
梗性树脂 |
4.1 |
外观 |
无机械杂质,无凝聚物的乳状液 |
4.2 |
总固体含量 |
≥27% |
4.3 |
pH |
2~7 |
4.4 |
溴值(克溴/100克) |
≤2.5 |
≤3.0 |
4.5 |
对5%氨水稳定性 |
不破乳 |
4.6 |
树脂薄膜抗张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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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N/mm2 |
4.7 |
树脂薄膜断裂伸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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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0% |
4.8 |
树脂薄膜永久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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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9 |
树脂薄膜脆折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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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C |
5. 试验方法
按ZBY 31002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树脂树脂检验按生产批次随机取样检验。以原材料一致,工艺一致一釜一次性生产产品为一批。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00g。取样>n(n是受检产品的桶数,混匀后取500g)。
6.2 出厂检验
生产厂家必须按4.1,4.2,4.3,4.4,4.5质量指标要求逐批检验,合格 方可出厂。 使用厂家在收货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检验。 交收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时,要有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3 型式检验
生产厂对原材料变化时或者质量发生波动时应进行全项检验。生产正常时,应周期 性进行全项检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6.4 检验结果判定
质量指标中4.2,4.3,4.4,4.5,4.6为主要指标,其余各项为次要指标,其中主要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次要指标有二项不合格者,需加倍重新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该项主要指标或该两项次要指标仍不合格者,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在每件包装上,应帖有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等内容的标签,并加盖生产厂的检验合格的标记。
7.2 产品均以清洁不生锈,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7.3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要防曝晒、防冻。
7.4 产品有效贮存期不低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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