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逐一到各国申请商标注册相比,马德里体系程序简便,具有省时、省力和省钱的优点。我国加入马德里体系,既有利于国外企业到我国寻求商标保护,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又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开辟了一条便捷渠道,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从加入马德里体系后的商标国际注册实践看,我国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利用马德里体系在国外获取商标注册的企业还不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我国将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寻求发展,商标国际保护将显得日益重要。因此,积极宣传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越性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Intema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中文简称“马德里协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的马德里,并先后修改或修订过6次。截至2003年8月4日,《马德里协定》共有53个缔约方。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缔约方。 《马德里协定》签订的目的,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一缔约方的国民到其他缔约方取得商标保护提供一条渠道。其特点在于,如果商标所有人通过《马德里协定》的渠道到其他缔约方申请商标保护,他只需使用法语这一种语言,向一个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缴费即可,从而免除了申请人分别向这些缔约方的商标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和缴纳费用,也免除了申请人分别使用不同语言填写申请书;除了对申请人有这些便利之外,对受理申请的缔约方商标注册机关来说,《马德里协定》也具有减负的作用。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l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中文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同样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1989年6月27日,《马德里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由于加入或者批准的国家或组织没有达到《马德里议定书》所要求的数目,所以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该议定书一直没有生效。直到1995年12月,我国加入议定书,成为第4个缔约方之后,该议定书开始生效。 截止到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共60个,其中纯议定书缔约方21个,既是议定书同时又是协定缔约方的共40个。到目前为止,包括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以及既是议定书同时又是协定缔约方在内的马德里系统缔约方一共是74个。 《马德里议定书》是平行于《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条约,其签订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系统。 议定书在保留了《马德里协定》的主要目的、概念以及程序等基础上,在具体程序上做了一定的修改。如增加基础申请作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转为国家申请,驳回时限可以延长到18个月,增加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等等。这些修改不仅可以被美、英、日等国接受,而且在确定维护《马德里协定》的前提下,协定缔约方也能够接受。这不仅意味着,美、英、日等国可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还意味着《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可能加入。后来事态的发展证明,英、日等国家和地区先后成为了《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包括我国在内的《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有不少参加了议定书。这样,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系统内,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按程序规定进行商标保护。 按照缔约方定义,政府间组织可以成为议定书缔约方。今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第39次系列会议讨论了欧盟作为一个缔约方加入议定书的事宜。欧盟加入议定书意味着,在计算投票权时,除了欧盟成员外,欧盟还应当有一个投票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X十1”,即,欧盟成员的投票权为变数x(欧盟成员为变数),设欧盟投票权为1。除了国家投票权外,多出一个政府间组织的投票权。在马德里系统里,这一个投票权到底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显露出来。不过,即使如此,这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对有些国家来说(如美国)可能不太容易接受。其中的原因与其说是与法律有关,倒不如说是与政治有关更为贴切。不过,现在美国在政治上做了让步,其政府已经于2003年8月2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加入书,3个月后的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对美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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