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均适用本手册。
二、栏目填写规范:
1、经营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全称。
2、负责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姓名。
3、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经营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应将邮政编码一并填明。
4、生产单位:负责加工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工厂全称。
5、负责人: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姓名。
6、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生产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应将邮政编码一并填明。
7、营业执照号:加工单位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
8、国外厂商名称:与我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全称。
9、负责人:外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0、通讯地址和电报挂号:外国企业的通讯地址和电报挂号,如有电传机、传真机号码应一并填明。
11、贸易性质:根据合同填明是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
12、合同或协议号:填明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13、批准机关及合同备案证明书号:填明本合同的批准机关名称及合同备案证明书的编号。
14、许可证号:如属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应逐一填具许可证编号。
15、进出口岸:办理本合同货物申报进出口手续的我国的口岸名称。
16、合同规定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情况和出口成品情况:外商提供的料件和设备的货色、规格、型号、数量,合同的有效期,工缴费收入,设备价款、料、件消耗定额和损耗率等情况,应一并填具。
17、进口日期: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8、运输工具名称及报关单海关编号: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车牌号码、火车车次、飞机航班号码等,以及报关单的海关编号。
19、品名、规格:合同订明的进口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
20、单位:合同订明的进口货物的计量单位。
21、数量:合同订明的进口货物的数量。
22、净重:进口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3、价值(CIF):货物运达我国境内加工地点的到岸价格。
24、进口数量累计:本合同项下同一品种规格货物的进口数量累计数。
25、出口日期:运载本合同项下成品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出境的日期。
26、运输工具名称及报关单海关编号:运载货物出境的船只名称、汽车车牌号码、火车车次、飞机航班号码等,以及报关单的海关编号。
27、品名、规格:出口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
28、单位: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
29、数量:出口货物的数量。
30、净重:出口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31、价值:货物的出口成交价格。
32、出口数量累计:本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累计数。如果不止一种规格的成品,应分别累计。
33、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净重:如果有不止一种规格的料件,应逐项填具。
34、单耗:每件成品消耗进口料件的量。如不止一种料件,应逐项填报。
35、总耗:本合同项下出口成品实际消耗进口料件的总量。如不止一种料件,应逐项填报。
36、出口成品名称,数量、净重:填具货物的全称、数量、净重等,如出口成品不止一种规格,应逐项填报。
37、剩余料件名称:完成本合同后所剩余的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情况。
38、数量:完成本合同后所剩余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如不止一种料件,应逐一填报。
39、申请处理意见:完成合同后,对处理有关剩余料件以及其他问题向海关提出的申请。
40、进口设备及出口产品或以工缴费偿还情况:完成本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及出口产品,以及用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等情况。
41、审批单位意见(签章):原审批合同的机关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42、外贸(工贸)公司意见(签章):对外签订加工合同的外(工)贸公司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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