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后果将引起商标局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按照先后顺序,商标注册申请将经过下列程序:
形式审查程序。当申请书件提交到商标局时,注册审查程序就开始了。首先是形式审查,即由形式审查部门对申请书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看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书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没有问题的,注明书件的收到日期,转送其他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手续的,予以退回,不予受理其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手续,但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有误或不明的,商标局先注明申请日期,然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起寄送申请人,通知其补正内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书件予以补正并寄回商标局。对于按要求补正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申请书件寄回商标局的,保留原申请日期,并转有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未作补正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寄回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退回申请书件,不受理其申请。
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是否给予满足,这就是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即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近似。经实质审查合格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实质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如商标使用了法律禁用的内容或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将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基本符合注册的条件,仅在商标的某些构成要素或个别指定商品上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商标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当事人对申请的内容进行修正,也就是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申请人按要求如期进行修正的,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于未如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驳回复审程序。对于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修正或未修正的)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该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公告及异议程序。对于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是在商标局编辑的《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即商标的图样及指定的商品。任何人认为公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均可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异议裁定、异议复审及裁定程序。商标局收到异议后,将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以进行答辩,由商标局予以裁定。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包括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其做出终局裁定。
注册程序。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准予注册,即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同时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从此该商标即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