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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要完善监管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4-17  来源:民营企业出口促进网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量的增大,被誉为“国际商业血液”的信用证方式因其独特的优势被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据统计,目前我国信用证结算占整个国际结算量的60%。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企业和银行在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开立无真实性贸易背景信用证,以达到假进口、真融资的目的;风险意识淡薄,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足,造成银行大量垫款;利用信用证逃、骗汇等,严重影响了我国外汇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本文试图通过对信用证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

  一、当前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方面

  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申请开立信用证,假进口,真融资。有些不法企业利用种种欺骗手段,向银行申请开立无真实性贸易背景的远期信用证,非法对外借款,以达到假进口、真融资的目的。   
  滚动开立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有些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开证保证金缴纳比例不足,一旦出现贸易、市场等风险,便无力支付到期款项。于是,企业便循环滚动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长期占用银行资金。  
 
  开证后不对外付款,变相举借外债。企业开立信用证后,不履行对外付款义务,信用证款项由境外机构支付,达到变相举借外债的目的。

  
2、银行方面
  
  对信用证审核不严,造成无贸易背景开证。一是对信用证的条款审核不严,特别是关于承兑时所要求的条款,缺少提单、品质证明等重要商业单证的来单要求。二是没有认真审核商品价格的真实性和开证金额是否符合企业的正常需求。
  
  单据不齐也为企业开证、售付汇。有些银行放松开证前的审单工作,单据不齐为企业开证,如需凭备案表开证而无备案表开证,需办理外债登记开证而无外债登记证明开证等。售付汇时,未按规定在有关单证上签章,甚至无核销单为企业付汇。
  
  不按规定进行授信风险控制。一是对非授信企业远期信用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20%比例收足;二是由于对企业资信调查不深入,授信偏高产生大量的垫款;三是对同一客户开证金额过大,风险过于集中。

  二、改进信用证业务监管的措施建议

  1、银行方面
  
  建立银行间开证信息定期披露制度。通过开证信用定期通报,开证行能够及时掌握开证申请人在各家银行的垫款情况,从而对企业提出科学的授信额度,减少垫款风险。
  
  开证银行要严格执行统一授信制度。一是银行应对其分支行进行授权管理,核定最高授信额度;二是各基层行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严格审核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并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开证行要切实健全进口开证业务的内控制度,严格遵守上级行的授权,内审部门应加强对结算部门的稽核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审查,严格保证金制度和担保措施,承兑后要加强对企业的信贷审查。
  
  加强银行职工道德教育,防范道德风险。在查处的信用证骗汇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银行职工缺少敬业精神、缺乏责任心造成的。要通过加强对银行职工的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在银行内部建立起一道防范信用证骗汇活动的牢固防线。

  2、外汇局方面
  
  改进进口付汇核销办法,建立关于信用证业务的统一管理法规。目前,各银行都是按其总行制定的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其内容不尽相同。外汇局应制定统一的信用证业务管理法规。该法规应包括信用证开立、承兑和付汇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保证金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罚等内容。同时,改进进口付汇核销办法,加强对信用证交易过程的实时监管,预防各种骗汇及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真实性审查办法和审核标准。一是应规定开证申请人有证明其贸易真实性的义务;二是明确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法定单据和审核标准,使真实性审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章可循。   

  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信用证付汇核销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和抽查,核实银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督促银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信用证付汇核销业务。
  
  尽快实现外汇局与银行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库。要加快电子化监管手段的建设,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的信用证管理信息共享库,使外汇局能实时监控银行信用证开证、承兑和付汇情况,提高非现场监管效果,银行能及时发现信用证业务中的异常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外汇资金损失。

   妥善解决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归还问题。一是要尽快制定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管理办法;二是要对银行外汇垫款进行全面清理,以便正确界定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三是针对不同购汇主体,采取多种渠道,实事求是地解决银行因信用证外汇垫款产生的经营困难。
  
  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强与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同时,要加大对利用信用证方式骗取资金的处罚力度,以真正达到惩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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