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 1、企业动产抵押范围与要求 企业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鉴字盖章后到县工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交的文件资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包括发票、抵押物估价报告书等);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动产的照片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登记程序 (1)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2)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3)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不予登记,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4)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行政处罚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注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同鉴证 1、合同鉴证的范围: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相互之间之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均可鉴证; 2、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勘察设计合同由县城乡建委进行合同审查登记后,由县局进行鉴证; 3、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合同文本;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有关专项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 (3)鉴订合同的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4)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资格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鉴证合同在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在受理鉴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