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合同的加工生产的企业编码。经营单位同时也是加工生产企业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即是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编码。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承接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其末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编码的,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办税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及编码手续。上述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及编码的手续时,应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审核(包括下厂验厂)批准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保税加工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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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关企业(包括报关公司)必须凭商品编码《报关凭证》连同打好的进出口报关单一起交统计部门进行统计预审。凡未办理《报关凭证》或新增商品未办理补充手续的,一律不接受统计预审。
二、报关企业必须负责核对打出的进出口报关单的各项指标内容,确认无误后再交海关统计部门进行统计预审。
三、月报的企业必须要提供“月报累总表”,并要做好“月报累总表”与报关单的核对。特别要注意对进口单项总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出口单项总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品进行单证核对,确保各项的准确性。
四、凡要求申报第一、二数量单位商品,其第二数量单位与第一数量单位的比例,必须有根据和合符逻辑,不能凭空乱报。
五、进口货物原产国别不同的,注意分项填单。出口货物最终目的国不同的要分单填写。每张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最终目的国。
如不按以上要求作业,延误报关时间等后果由报关企业自行负责。如报关员屡次重犯的,取消报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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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预审注意事项
1.凡是应税货物需出示《先放后税凭证》,否则,应税货物一律先征后放。
2.无论是进口设备还是料件,都应出示《登记手册》。
3.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应分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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