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证据保全 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为了保存证明侵权的有关证据,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1。为了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通过法律的修改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的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中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为了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2001年6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熢谥ぞ菘赡苊鹗Щ蛘咭院竽岩匀〉玫那榭鱿拢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此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因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在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或者申请了被法院驳回,但的确存在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似无法律(司法解释)依据。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熚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新修改的商标法第5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上述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来看,诉前证据保全是在诉前根据申请人的单方请求而由法院裁定的。按照Trips协议第50条第4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及时通知受诉前证据保全影响的各方当事人,至少在执行了证据保全措施后不得延误通知。并且,Trips协议还要求在通知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应提供复审,包括给被申请人以陈述的权利,以决定是否需修改、撤销或确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则缺乏相应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