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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http://china.BagsNet.com   2007-05-19  来源:中国箱包网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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