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报;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低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4、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 材料的应税缴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低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5、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6、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7、有无超计划办理出口卷烟免税问题;
8、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9、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10、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11、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12、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13、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