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最悠久的保险产品之一,是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来获得经济保障已成为国际惯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按承保责任不同,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基本险别,并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等十一个一般附加险和交货不到险等六个特殊附加险供投保人选择。
险种分析:
1、承保对象及标的物
●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
2、保险责任范围
该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险别,不同的险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围。
● 平安险:
承保之危险事故,因下列情况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
→因五种自然灾害导致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因七种意外事故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 →因四种意外事故并三种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损失: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为减少损失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额外费用之补偿,指: →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的施救、抢救、保护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必要的偿付费用。
● 水渍险: 包括除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及五种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导致的部分损失。
● 一切险: 包括除上列平安险及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及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一般的外来风险(见下11种一般附加险)。
3、影响费率因素:
● 船舶种类及船龄; ● 航程; ● 货物包装情况; ● 运输方式及运输季节;等。
常见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1、 偷窃、提货不着险; 2、 淡水雨淋险; 3、 短量险; 4、 混杂、沾污险; 5、 渗漏险;
6、 碰损、破碎险; 7、 串味险; 8、 受潮受热险; 9、 钩损险; 10、 包装破裂险; 11、 锈损险。
二、特殊附加险: 1、 交货不到险; 2、 进口关税险; 3、 舱面货物险; 4、 拒收险; 5、 黄曲霉素险; 6、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风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参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应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 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