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平时大学生整容只占总比例的5%,近半月来这个比例上升至51.2%,其中相当比例是为求职作打算。 近年来,职场上这种事情还有很多。在才市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者和职场人,为了迎合用人单位设立的条条杠杠,做出的牺牲和忍耐还真不少。回溯一下2006年的职场新闻,就能看到不少端倪。2007年,我们该如何面对各色各样的就业歧视、职场侵权?
就业歧视:法律武器尚不锋利
熙熙攘攘的求职人潮,传递着人才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而眼花缭乱的招聘广告和随处可见的企业招聘摊位,却让求职者感受到一道道就业歧视的门槛,年龄、性别、容貌、户籍甚至血型、星座、姓名……每一个都难以跨越。
相貌歧视:以貌取人何时休
事件回放:
求职遭遇相貌考验
许多大学生无奈地发现,用人单位对他们的要求像是挑选“演员”。安徽理工大学的本科生汪波(化名)在某场招聘会上先后经历了七八次“面试”,但用人单位不约而同地对他只有1.6米的身高提出异议;女孩小裴因为身材较胖且皮肤较黑,遭到十余家单位的拒绝。一家培训学校坦白告诉她:“你专业条件不错,但是不够漂亮,将来代表学校上‘公开课’可能会拿不出手。”
(原载2006年8月6日《新闻晚报》)
专家支招:
“用人单位的这些要求是一种歧视。”赫敦管理咨询公司资深职业顾问董维芬说。但是,中国法律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只有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种族和身体残疾5个方面,不包括形象和气质。求职者很难利用法律来为自己撑腰。
能力上的缺陷可以通过努力弥补,但身高、相貌是爹妈给的,这个门槛可能这辈子都迈不过去。“我们可以用外在手段弥补。如果身材偏胖,宜穿深色衣服;个子矮了,可穿高跟鞋;女孩子还可以适当运用化妆改善形象。不过最重要的,还是用内在手段,就是多读书,多学习,增加自信。‘腹有诗书气自华’,有的人并不英俊或漂亮,但走出来令所有人不敢忽视,这就是自信的魅力。”
“至于整容,就大可不必了。动刀子风险太大,为了一份工作,这样做是否值得?”董维芬反问道。
性别歧视:女性求职者心中永远的痛
事件回放:
“一上班就要生孩子”,女博士就业遇歧视
顶着凛冽寒风求职的长队里,频频传出女大学生、女研究生求职难的消息。有单位甚至打出了“女生免问”的字牌。就连高学历的女博士,遭到公然拒绝的也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光大学就读了10年,再加上12年中小学,女博士最小也该有二十八九了吧,肯定一来上班就要生孩子,还是让她们去别处生孩子吧。
(原载2006年1月12日中新网)
专家支招:
“在国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广告中敢公然打出‘女生免问’的字样,求职者可以立即起诉这家企业。然而在我国,虽然有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求职者很难寻求有力的保护。”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表示。
董维芬认为,不管怎样,企业招人永远是能力第一。女性的名字不是弱者,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练好内功还是第一要义。“据我所知,在沪上某跨国医药公司内,有3个女强人,都在市场营销方面独当一面。她们是女人,可谁也不敢小瞧她们。暂时遭遇到歧视的女性求职者,要相信自己缺少的只是一个机会,千万不能因此失去勇气和自信。”
此外,女性求职还要注意扬长避短,在文秘、教师和部分管理类岗位上,女性具有天然的优势。当然,如果特别有专长,也不妨去技工等男性擅长的领域一争高下。
年龄歧视:姜不再是老的辣
事件回放:
52岁技师求职屡遭拒
陈师傅今年52岁,做了20多年的电工,掌握了一套纯熟的维修手艺,也取得了技师证。然而,在招聘会询问了近百家招电工的企业,竟没一家愿意接纳他。被拒绝的理由很简单:年龄偏大。南京市一家设备维修公司本来对他的经验和技术很感兴趣,但当得知陈师傅的年龄时,对方为难地表示:公司有规定,要45岁以下。
(原载2006年2月26日《扬子晚报》)
专家支招:
以前都说,“姜是老的辣”,但现在年龄却往往成了无法逾越的鸿沟,几乎所有招聘广告都要求35岁以下。
因为社会保障、创新能力、健康等方面的限制,大龄求职者在就业市场上变得不那么受欢迎。但大龄求职者也有自己的优点,比如经验丰富,吃苦耐劳等。如何扬长避短,是大龄求职者要把握的关键。资深职业顾问董维芬出了这些点子:
1、心态要平和。不要一方面急于找到一份工作;另一方面又怕别人瞧不起自己,惧怕找工作。应积极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或通过其它途径推销自己。
2、写简历要有针对性。最好用一封求职信点明自己的突出优势,尤其是以前的工作经验等。
3、应聘要求切勿苛刻。不能自恃以前的待遇,而将自己的要求凌驾于用人单位的能力之上。
4、积极和年轻人交往。随时更新观念和知识储备,不能落后于时代。
策略:
法律尚不健全求职者只能扬长避短
2003年2月,深圳市一女士通过国税局公务员招考,却因身高不足1.5米而未被录用,于是在1年时间内先后向两级法院起诉,法院的答复均是“不受理”。从全国来看,目前经法院受理并已审结的就业歧视案件,估计最多不超过10件。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表示,我国只有《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4部法律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但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在当前用人单位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中,除性别歧视外,其他像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造成就业歧视诉讼的重要障碍。
董维芬补充说,如果企业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提出歧视性条件,而借“名额有限”、“能力不适合岗位要求”之名,行“隐性歧视”之实,求职者更加难以依靠法律维权。面对这种无奈的情形,求职者最终要做的,还是扬长避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建设,用实力证明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