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 FOB 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 信用证 ,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 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 天津 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 天津 ,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 通知 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 信用证 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我国一些 进出口 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 FOB 、 CFR 和 CIF 三种贸易 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 集装箱 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 FCA 、 CPT 及 CIP 三种贸易 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 拼箱 托运 也可接受整箱 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 FCA (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 承运人 (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 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 结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