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缺乏有效法律风险管理的典型案例 皮界记者 童少波
【编者的话】 什么叫“无法无天”?以《孟子•离娄上》之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观之,“无法”就是“目无人道”,“无天”就是“目无天道”。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违背人道天道的“无法无天”的行径,必遭人厌天谴,法律惩戒。 经济与法不可分,经济人应当懂法、知法、学法,从而遵纪守法,在按经济规律办事、按市场游戏规则行事的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中从事经济经营活动,不可越雷池一步;另外,熟悉掌握法律法规,作为经济人,手中就多了一件自我保护、自我维权的武器。 而每个自然人,都是经济人。 在《皮界》“老板学堂”专版的一角开设一个“有法有天”专栏,其用意,不言自明。但愿朗朗乾坤,“有法有天”,我们都做诚信守法的公民,都做知法懂法、善于用法的经济人。
第一期“有法有天”,我们请年轻有为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宗懿,从法律专业角度,就“远东皮革股权纠纷案”专门帮助剖析了该企业存在的若干法律风险。【相关报道请参阅本报上期“特别策划”:透析远东事件】
远东皮革集团的股权纠纷,虽然其外在表现为股东在企业在发展思路上存在分歧,为此出现兄弟权利争斗、家族成员抗拒职业经理人的引入而引发。 但作为一名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宗懿认为:“远东集团缺乏有效的企业法律管理”,是导致该企业目前深陷窘况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下面是潘宗懿律师的采访录音记录,他从三个方面逐一分析认证了他的上述判断
一、远东集团没有有效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所披露的股权被侵犯的五家公司,都是受王敏控制的。王敏本人或者直接作为股东直接控制公司,或者通过其他公司作为股东间接控制公司。王敏作为控股股东,他对公司重大事务拥有最大的决定权,因此,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的这么重大公司事务,没有他的参与,这些变动是轻易发生不了的。 股权变动这个对公司经营而言属于非常重大的事务,却在控股股东王敏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轻易地发生变动了。显然,在远东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计好这么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应该有效地确保王敏有效地对公司的控制,避免内部人控制,避免控股股东权力被架空,避免控股股东的权益遭受侵犯。 股权的非法变动,尽管是其他人采用欺骗、伪造的手段而实施的。但是,如果在远东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存在缺陷,别人想非法变动股权,也不是那么容易就有机会的。 当然,也不能排除有关审批官员的渎职,但如果不存在漏洞,审批官员就是要有意渎职,也是不容易的。 上述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性质上属于基础性缺陷,属于基础性法律风险。根据王敏的远东集团网站提供的资料,我们可以推断:该风险在远东集团创设之初就已经存在,而且,自2006年股权发生纠纷至今,这个风险一直都存在。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判断:远东集团在成立以来至今,一直没有有效地识别在其内部早已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远东集团没有有效地管理企业法律风险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远东委任新西兰籍人陆学平作为两家外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代表。该两项委任均发生在2001年,从公司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该项委任在公司登记设立后就应该取消陆学平的代表资格,否则,既是代表,却只是挂名的角色的陆学平将会给公司带来管理的风险。 对此,经历多年商场打拼的王敏,他肯定感觉到这个风险。但事实情况是陆学平的外商代表角色一直就没有被取消,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来规避、消除这个可能的风险。最终,可能的风险变成现实,陆学平的签名出现在非法股权转让协议书上。 可见,在远东集团内部,有不少的法律风险管理层是感受到了,但是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规避,以致小错酿成大祸。 另外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申请撤销股权侵占报案:首先,因为报案,家族成员相互妥协,签署了新的《王氏家族股东协议》,但该协议签署的前后,很显然没有邀请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征求律师的意见;此外,在股权还没有按照新《王氏家族股东协议》的约定重新变动前,就向公安局申请撤销报案,而且,在申请撤销案件的笔录内容明显违背真实情况下,竟然轻易地签署该笔录,以致最终造成极大的被动。 王敏在申请撤销股权侵占报案中者两个失误,如果事先征求律师的意见,肯定可以避免。兄弟股权纠纷都已经闹到请求公安局出面解决的地步了,王敏竟然没有聘请一个律师助手,可见,王敏的远东集团就没有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上述两个例子,充分的说明了远东集团在没有有效地识别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也没有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远东集团没有正确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 远东集团已经有一家公司发展到了十多家公司,业务从皮革原料提供发展到箱包鞋的制造,延伸到了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合作伙伴扩展到海外,年经营总额已经达到了20多亿元。如此情况之下,根据远东集团网站披露的信息,偌大的一个远东集团,内部没有固定的法律人员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外部似乎却没有聘请有固定的法律顾问。 另外,自从远东集团发生股权纠纷后,远东陆续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支持,但是,这些似乎都是事后救火队员救火式的法律支持。在一系列事件发生之前,却没有看到有专业律师在纠纷之前的预防风险的指导意见。 上述情况说明:一方面,远东集团对企业法律风险意识重视不够,内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非常淡漠; 另一方面,如果认为远东集团有风险管理的意识,这些管理的理念也是非常落后的。远东集团没有意识到法律风险的管理重在预防,重在与公司管理流程相结合,重在制度的制定和严格实施。 简而言之,远东集团的规模已经成为了一个集团了,但其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意识、水平还是处于小企业的水平。
访谈最后,潘宗懿向各位中小企业老板提出以下忠告: 1.公司设立之初,最好找专业人士参考,公司章程等重要文件应进行精细设计,切实避免公司设立之初就留下基础性缺陷; 2.建立法律风险的理念应渗透到伴随着企业经营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建立企业需要对其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的意识,将事后被动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变更为预防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式; 3.公司运作到一定规模后,应该考虑在公司内部设立法专员专门负责法务管理,如果条件不适合,也要外部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4.重要经营决策,最好事先征求律师意见,切记聘请律师也是一项企业经营必须的成本,一年就一万元左右的常年律师费投入,会极大地降低你损失几十万、上百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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