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际奢侈品牌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以下简称“LV公司”)状告温州南亚箱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商城”)一案,温州中院审结:责令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害LV公司涉案四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LV两度买假公证
警告无效上法庭
LV公司诉称,作为一家在法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在中国拥有四枚涉案注册商标,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手提袋、钱包、钥匙夹等。其中的“大写字母LV”注册商标及“全拼外文”注册商标曾被我国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我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南亚商城系“温州南亚箱包服装商城”举办者,拥有196个商铺位,涉案5家商铺均存在出售假冒“LV”注册商标箱包的行为。
去年11月7日,LV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5家商铺用较低价格各购买了一件假冒“LV”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提交了公证书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同年12月12日,LV公司向南亚商城发出了“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要求经营场所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商城内不再有任何形式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3个多月后,LV公司发现,南亚商城涉案商铺中仍有一家在销售假冒LV商品,随即再次购买假LV商品,并对证据进行公证。
LV公司认为,南亚商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南亚商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南亚商城则辩称,它只是向出售侵权箱包的摊主出租摊位,自身并未实施销售行为,个体的销售行为与商城无关;同时,前后两次取证过程中,同一摊位的经营业主已发生变化,并不存在重复侵权行为,故不同意LV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城未尽管理义务
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LV公司对涉案的4枚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开办、经营管理的南亚商城内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为皮夹、卡包,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且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销售价格畸低,仅为人民币50-70元,制作工艺粗糙,应当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根据南亚商城与各商户所签合同的约定,其有权对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采取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管理措施,这也是南亚商城应尽的义务。但商城在收到LV公司警告函后,没有积极回复,协商纠正方法,亦没有请求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采取检查、处罚措施,更没有对警告函所列明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户采取管理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在LV公司发出警告函后3个月,南亚商城的B3摊位仍在销售侵权产品。说明南亚商城未尽到管理者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对LV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判法庭搬进温州大学
北京秀水市场是前车之鉴
昨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温州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副院长陈有为亲自担任审判长,来自温大法政学院近400名师生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陈有为介绍,LV状告南亚商城侵权案,是国内继北京秀水豪森服装市场之后,又一起市场管理者,因为其商户出售假冒名牌商品提供便利成为被告。当时,北京二中院判决市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共同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温州中院今年与温州大学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将法庭搬入高校,在大学公开开庭审判一些典型案件,正是合作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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