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开展监测,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6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 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原料皮 加工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